□ 講述:邯鄲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張靜靜
整理:河北法制報記者 李勝男
重罪檢察責任重大,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辦理,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因此,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精益求精,是檢察人不變的堅守,更是檢察機關懲罰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的不二法寶。我曾經參與辦理過一起重罪案件,直到現在仍記憶猶新。
2007年一個隆冬的深夜,一名渾身是血的女子趴在城外的橋邊,不治身亡。2021年,公安機關清查積案,在留存的被害人皮膚組織中發現了嫌疑人王某的DNA,由此該案告破。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打開卷宗,鑒定意見證明,在被害人手上提取到了嫌疑人的DNA;尸檢報告證明,被害人是被銳器捅死的;證人證言證明了案發后的現場情況。接著往下看,卷宗中有這樣一段訊問記錄:“我當時想搶點錢花,看到一個女的自己在街上走,手里拿著手機,我就跟著她一路走到了城外的橋邊,掏出刀嚇唬她逼她把手機給我,她不但不給還把我抓傷了,我一生氣就捅了她兩刀,然后我就跑了。”看到這里,我發現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據鏈基本完整。
繼續梳理卷宗,我們發現,嫌疑人的四次供述中,只有一次是完整的有罪供述,其余幾次,要么含糊不清,要么避而不談。為什么會這樣呢?這中間難道有什么不為人知的隱情?
帶著疑問,我們提審了嫌疑人王某。當我們問到關于案件事實部分時,他說“我是被逼的”。職業敏感性告訴我們,必須把王某的辯解問清、問透、問細。“誰?什么時間?在哪兒對你刑訊逼供?刑訊逼供了幾次?刑訊逼供的情況你都給誰說過、反映過?你辨認的現場真不真實?訊問筆錄上的字是不是你簽的?”面對這一系列問題,王某含含糊糊答不上來,就只是一直堅稱遭到了“刑訊逼供”,卻沒有給我們提供任何有價值的線索。
為了核準王某的供述是否確實,也出于對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正當訴訟權利的保障,我們分析研判后決定,應當下功夫去做的,就是核實嫌疑人供述的證據收集過程是不是合法。
我們調取了王某出入看守所的羈押記錄——羈押過程合法;體檢記錄——進出看守所身體狀況正常;辦案民警出具了說明——沒有刑訊逼供;一幀一幀地觀看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王某在供述中神情自然、語言連續,時而沉思、時而用手比劃、時而解釋、時而反問,能準確地說出案發地點的特征、完整的犯罪過程,以及一些別人不可能知道的小細節?赐赇浵,我們一致認為,王某極有可能撒謊了,他其實并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我們決定重新審查卷宗。畢竟,說到底,現有的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在一定意義上會被嫌疑人認為是“自證清白”,難以讓他心服口服。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屬等了十幾年,案子好不容易破了,萬一開庭時被告人依然不認罪,很可能引發一系列矛盾。我們仔細審查,看是不是還能找到其他線索呢?
突然,一句話引起了我們的注意,“我在縣看守所的時候跟同監號的人說過我被刑訊逼供過”。確實,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王某在縣看守所隔離羈押過幾天。要想在有限的審查起訴期限內,找到那些當時跟他同監號的人,并一一核實,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為他們當中,有人被轉所,有人被取保,還有人已經被釋放,分散在多處,但追求公正的使命和挖掘真相的決心,使我們果斷行動。
廣平、魏縣、市第一看守所,我們詢問了一個又一個曾跟王某同監號的人,都沒有收獲。直到最后一個,轉機出現了。這位“特別的證人”李某告訴我們,王某沒跟他說過刑訊逼供的事兒,但跟他說過另外一件事情。無巧不成書,倆人在看守所一起聊天的過程中,王某得知李某就住在當年案發現場的那個橋旁邊,正好知道當年橋邊有人被捅死的事情,他就得意洋洋地跟李某說,自己就是因為這事兒才被抓進來的,還說都過去十幾年了,現在才被發現。聽到這里,我們十分驚訝,本來是核實王某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沒想到還能有意外收獲。這下,不光王某的謊言徹底被拆穿,反而多了一個證明王某犯罪事實的有力證人。
檢察機關決定以搶劫罪對王某提起公訴。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審判人員對我們提交的證明證據合法性的材料,認為幾乎是完美的。開庭的時候,被告人仍然表示受到了刑訊逼供,但是辯護人卻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這說明,辯護人對我們提交的證據也是認可的。當我們出示了體檢記錄、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偵查人員也出庭作證之后,被告人仍然表示受到了刑訊逼供,表示不認罪。但是,當我們宣讀了這份他的同監室人員的證言之后,被告人的態度開始慢慢轉變,最后表示自己確實說謊了,當庭認罪悔罪。
這個辦案過程再次說明,任何犯罪都會留下蛛絲馬跡,我們絕不會容忍任何嫌疑人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顛倒黑白。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王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