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蒲曉磊
8月30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對于有關方面提出的加大打擊力度、加強宣傳教育、相關信息共享、加大懲處力度等意見建議,草案三審稿作出回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進一步加強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相應職責。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打擊治理工作機制,加強能力建設,有效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依法及時立案。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接到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報案或者發現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不得推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根據實踐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教育防范措施。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回應,要求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增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明確有關行業企業對本領域新出現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及時向用戶作出提醒。規定對公眾舉報電信網絡詐騙的獎勵制度。
有些互聯網企業提出,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需要重視和加強互聯網企業和有關部門對于涉詐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的共享,完善有關移送處置機制,提升企業監測防范水平。對此,草案三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涉詐信息、活動進行監測時,發現涉詐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涉詐風險類型、程度情況移送公安、金融、電信、網信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反饋機制,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移送單位。
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懲處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責任規定的同時,也要就行政處罰作出專門規定,并進一步明確承擔民事責任和納入信用記錄。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些意見,增加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規定了具體懲戒措施。同時,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二是規定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三是進一步明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為加大懲處力度,草案三審稿在增加相關規定時明確了具體的懲戒措施。例如,草案三審稿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涉詐異常情形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時,要進一步明確救濟途徑。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處置原因、救濟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資料等事項告知被處置對象,并建立完善申訴渠道。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嚴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增加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對此,草案三審稿采納相關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本報北京8月30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