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報訊。ㄓ浾摺埵澜堋⊥ㄓ崋T 王建新)9月2日,經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廳印發《河北省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督主體、履行期限、責令履行程序等內容,保證行政復議決定依法、及時、全面履行。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相關要求,省司法廳研究制定了我省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督的相關規定。
《規定》明確適用范圍,即本省行政區域內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履行決定情況的監督,適用本規定。行政復議調解書的履行和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監督決定書的執行,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對有關文書履行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參照本規定執行。對于監督主體,《規定》明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下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明確了具體工作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辦理。
在履行期限方面,《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被申請人收到決定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涉及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履行;涉及其他內容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履行。
《規定》明確行政復議決定中止履行、終止履行的條件。有發生不可抗力,以及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等情形時,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行政復議決定中止履行。在出現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書面和解協議,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終止履行書面申請,以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權利等情形時,由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行政復議決定終止履行。
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滿,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書面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責令履行申請!兑幎ā穼μ岢鲐熈盥男猩暾、通知答復和責令履行等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還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的報告、回訪、檢查、考核、約談和追責六項機制作出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滿或者履行完畢后15日內將履行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進行回訪,聽取申請人對決定履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專項檢查,對履行不力的,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報?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考核,將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限期履行。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移交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規定》還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履職,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