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莎
張某和李某結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后因感情不合,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女兒小李隨被告李某共同生活,撫養費由被告李某負擔,協議中對探望權沒有進行約定。離婚后,原告張某提出探望女兒,被告李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故原告張某訴至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法院。
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自原、被告離婚后,原告多次偷偷把孩子從幼兒園接走,此后女兒的作息規律完全被打亂,經常半夜哭鬧,不肯入睡。上小學后,原告經常偷偷到學校將正在上課的孩子帶到校外,給孩子一些跟學習無關的東西,對孩子的教育和思想造成惡劣影響,使孩子的學習成績大幅度下降,F在原告又提出讓她一星期接走一天居住,被告不同意,待孩子成年后一切由孩子做主,被告不予干涉。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主張探望權的行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F小李年滿八歲,從原、被告離婚至今,原告與小李相處時間有限,如貿然讓孩子與原告單獨生活相處,從孩子的認知程度和感情依賴性上會對孩子造成不利的影響,故現階段不宜判決原告將孩子接走居住。待在被告協助下,和諧、溫馨探望的過程中,孩子與原告建立母女感情后,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探望的時間、方式等。原、被告雙方在今后處理探望權問題時,應從對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長有利的原則出發,克制情緒,換位思考,充分溝通,妥善處理,不要因為處理不好探望權而加大對孩子和雙方家人的傷害。因此,法院從對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長有利的原則出發,同時參考原告“每周探望孩子接孩子到原告處單獨相處居住一天”的訴求,判決原告張某從2022年6月起的每周六可以探望女兒小李,從10時起到被告處或學校處可以將女兒接回,至17時止負責送回,被告李某予以協助。
說法:
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權,不僅是父或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要求。探望權的行使對象系婚姻關系解除后未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探望權是法定權利而非義務,在未有對子女有家庭暴力或健康生活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一方主張探望權的行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處理重點在于對探望權行使方式的合理確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應充分考慮子女的需要和感受,不能給子女的身心、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在探望權行使過程中,亦應充分顧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
司法實踐中,探望權的行使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不得影響子女正常的學習和日常生活。本案中,小李年齡尚小,原告作為母親在離婚后與孩子相處時間有限,需要時間培養、加深親情,如貿然由孩子與原告單獨生活相處,從孩子的認知程度和感情依賴性上,會對孩子造成不利的影響。本案以子女利益為中心,綜合考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兼顧有利于探望權實現等因素,確定的探望權方式具備可操作性。法官建議,父母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如居住環境、工作時間以及子女意愿等協商確定探望方式和時間。除危害子女利益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都負有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應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確面對探望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與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確保探望權立法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