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報記者 劉帥
李某經人介紹得知關某經營的企業急需借用資金周轉,保本分紅,出于對介紹人的信任,李某拿出15萬元借給了關某,并簽訂了《入股協議書》。關某一直未向李某支付紅利,亦未返還入股款。李某礙于情面,雖然多次催促還款,但一直沒有訴至法院。
后來關某因病去世,經查,其在某公司享有股權及股息計17萬元。李某向灤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關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總共三人,均表示放棄全部繼承權。為了確保關某的遺產得到妥善處理,李某作為利害關系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向法院依法申請指定關某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為關某的財產管理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關某雙方簽訂的《入股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F關某已死亡,故對原告請求指定關某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作為關某的財產管理人,并由其在死者關某的遺產范圍返還入股款15萬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說法:
近年來遺產繼承案件增多,種類紛繁復雜,表現形式各異;谏鐣默F實,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等方面作出規定,構建了較為完備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填補了解決“人死財在債消”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平等保護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遺產管理人,是指對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保存和管理的主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但由于存在遺產繼承人不確定、需要等待受遺贈人作出放棄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遺產無人繼承,并且被繼承人生前可能負有債務,需要以遺產償還等原因,通常在繼承開始后并不會馬上對遺產進行分割。從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的這段時間,遺產往往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此時就需要有專門主體秉著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對遺產進行管理,達到保護遺產安全和完整、保障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當遺產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對遺產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遺產。被繼承人的遺產無人繼承時,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事業、社區服務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完成遺產的后續處理。結合本案,關某去世時并未立有遺囑,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均表示放棄全部繼承權。因此,就由關某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李某與關某簽訂了入股協議,就該協議尚未履行完畢的事項,對關某享有債權,屬于利害關系人,因此李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