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報訊。ㄓ浾摺》夥f慧 通訊員 呼文亮)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了停運損失,其車主能否請求停運損失賠償呢?日前,大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家住邯鄲市峰峰礦區的當事人何某名下有兩輛貨車,分別雇傭了兩名司機駕駛車輛。一次運輸拉貨途中,何某的車輛被逆向行駛的馬某駕駛的貨運車輛碰撞,導致車輛受損,車輛停運。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何某與馬某就交通事故停運期間的相關損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何某將馬某訴至大名法院。
接手該案后,大名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張瑞敏第一時間查閱了卷宗材料,通過梳理發現,案件遠沒有看起來那么簡單。馬某只是一名司機,其駕駛的肇事車輛車主另有其人。且涉案車輛肇事車輛屬于半掛貨車,由牽引車和掛車兩部分組成,這兩部分分別掛靠在兩個運輸公司,并都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險。因此,張瑞明認為除了馬某,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車主與掛靠公司都應該被追加為此案被告。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已經在車輛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了車輛維修費用。至于何某訴求的車輛停運損失,應被認定為間接損失,在其與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簽訂合同時,其已在保險單和保險聲明中對該事項均以加粗醒目字體進行了提示告知,且運輸公司均蓋有印章,說明他們是確認清楚知悉的,因此保險公司無須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馬某作為雇傭司機,不需要承擔此次事故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當掛靠方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之時,被掛靠方需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何某的停運損失應由車主和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公司承保期內,原告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但考慮到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所以保險公司無須賠付停運損失。綜上,9月2日,大名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何某的停運損失由車主和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